执业医师培训总结(6篇)

时间:2024-06-23 来源: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篇1

分析我国执业药师的从业现状,指出执业药师在培养及继续教育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和网络等各种途径的作用,在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课程体系改革,加强继续教育中临床类知识的培训,发挥网络继续教育优势,建立继续教育效果评价体系,做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关键词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途径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但由于与国外相比基础较差,施行时间较短,执业药师队伍的人数、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距离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根据国务院2012年1月12日颁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将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同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办法还规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不得少于45学分。”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中国执业药师现状

1.1执业药师社会需求量大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中所提出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需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明确目标,否则取消售药资格。根据中国药店管理学院2012年的调查,按照一店一药师”的要求,即使所有执业药师都配备到药店中去,仍然有18万左右的缺口。

1.2执业药师社会认知度差

虽然中国执业药师需求量很大,但是执业药师社会认知度差,地位尴尬。《医药经济报》在上海做了一个关于用药安全关注度的调查,调查显示,群众虽然对用药安全很关注,但是对药店中的执业药师了解甚少,大部分的病人去药店只知道有药店服务人员为其服务,但并不关心为其服务的是否为执业药师;另外大部分人都认为执业药师确实比普通店员更懂得用药知识,仍把所有的药师当成卖药的。因为医院和药店的药剂师工作仍然是以药品供应为中心,也导致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识有偏差,认为执业药师只是药店营业员”和处方调剂人员”,甚至仅仅是推销药物的营业员。

1.3执业药师职业素质不高

执业药师的主要工作为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了能够胜任这份工作,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技能。如前文所述,目前执业药师存在地位尴尬等方面问题,除了与社会认知度不高等外界因素有关以外,与其自身素质也密切相关。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执业药师的准入门槛基本上是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药学人员。而我国,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5个条件之一者,就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中最低要求是取得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定年限。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执业药师的学历门槛要求极低,只要有药学背景的人员,从事药学相关工作,都能参加执业药师考试,通过考试即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这就造成了我国执业药师的知识层次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我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的学历结构、技术职称、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自身素质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基于这些差异以及药师平时相对狭隘的工作内容,执业药师迫切需要继续教育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适应工作需求。

2提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水平的途径

2.1充分发挥高校现有课程资源优势

开设药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有着众多药学知识丰富的专任教师,也有网络和地域资源能够开展形式丰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以成为我国开展执业药师教育的中坚力量。高等学校可以提供现有的课程资源,如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微课等网络教学资源,供这部分药师学习,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能力。高校应注重发挥现有课程体系的作用,特别是精品课程的作用,向执业药师开放网络课堂,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及学分计算方式,为低学历、非药学专业毕业或毕业时间长的执业药师提供学习便利,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素质。对于那部分学历较低、药学专业知识结构不完善的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的时候,充分利用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师、教学资源,查漏补缺,侧重加强知识结构的完善。

2.2加强继续教育中临床类知识的培训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本科院校不断扩招,预计到十二五”末,新增执业药师将以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执业药师队伍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的比例将逐年提高。这部分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药学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设置上主要以化学为主,即使学了药理、药剂、药分等专业课程也满足不了现在临床药学的需求。执业药师要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但是其大学课程体系中,临床专业知识匮乏,导致部分药师甚至连基本的病历、化验单都看不懂,无法指导临床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所以,高校必须要对高等学校药学专业的课程进行改革;对于已经获得执业资格的药师,在每年的继续教育中,除了要加强药学知识的培训以外,还要强化临床药学知识的学习,弥补执业药师的知识缺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执业药师进行临床实习。

2.3加强执业药师网络继续教育资源建设

系统的继续教育课程、便捷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途径是获取临床医学和药学专业知识的重要因素。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开发丰富和系统的继续教育资源,加强网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建设和资源整合,必将有力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快速发展。西方国家如美国早已通过其先进的网络技术,组织各种培训和学术课程进行药学继续教育。中国起步较晚,但目前也已经建成了许多相关网站,如部级远程医学教育网双卫网,总医院药学信息网站《临床药师》,另外,还有很多的交流、讨论版,如国内最大的医药学交流平台丁香园,再有创建于2001年的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学术站点之一,小木虫论坛。这些网站会员主要来自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的博硕士研究生、企业研发人员,这里拥有旺盛的人气、良好的交流氛围及广阔的交流空间,已成为聚集众多科研工作者的学术资源、经验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化学化工、生物医药等学科,除此之外还有基金申请、专利标准、留学出国、考研考博、论文投稿、学术求助等实用内容。在这里执业药师在工作中有任何疑问,可以获得大家的帮助,为解决临床药师工作中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

2.4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评估制度

培训效果是检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优劣的关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每种类型课程的性质不同,评价体系并不相同。所以应当对每种课程进行分析,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以促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水平的提升。培训效果分析是培训体系中最终的成果检验过程,能够起到检验培训实际效果、验证培训内容和培训科学性的作用。实际工作中,培训效果大多数情况下难以量化衡量,所以培训效果分析一直是培训工作中的难点。但从总体来看,可以尝试建立以定量衡量为主,采用四级评估法,进行培训效果的检验:培训效果第一级———满意度(Satisfaction),即学员在课程结束时对于课程整体设计和教授方式的满意情况。这仅仅是一个微小的开始环节,通过调查问卷就可以解决。培训效果第二级———学习度(Learning),即学员是否真的掌握了传授的内容,这种方式比较直接,一般考试、面试和课程案例研究就可以完全测评出学员的知识掌握情况。培训效果第三级———应用度(Adoption),即学员多大程度地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工作实践中了。培训效果第四级———绩效改善度(Performance),即学员多大程度地通过自己的知识运用提高了自身和组织的绩效,一般可以应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来回顾在培训前后员工的绩效变化程度。执业药师在培养及继续教育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和网络等各类媒介的作用,在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课程体系改革,发挥网络继续教育优势,建立继续教育效果评价体系,做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使执业药师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我国培养更多、更好的能与国际接轨的执业药师后备军。

作者:俞迪佳单位: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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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晓春.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思考[J].临床误诊误治,2011,2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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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凡莉,黄泰康.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问题的探讨[J].中国药事,2009,23(8):790.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篇2

一、我国实行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的现状

2010年,上海市率先启动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改革项目,2011年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为上海市各校实施并轨培养提供标准。2010~2012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和上海中医药大学等试点高校已经招录了三届共计1112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培养方式和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的成功经验'2012年开始,教育部和卫生部协同财政部经过多轮讨论,于2013年正式全科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了全科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合,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模板。为在我国全面推行以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为核心的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2013年5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文批准了第一批64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正式开展并轨工作,并逐渐达成以下共识:

1.并轨工作有利于满足社会对高水平医师的需求医疗卫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看病贵、看病难,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临床医学执业医师队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7.5%,职业素质亟待提高,并轨工作可以加快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的成材,以不断满足社会的需要.

2.并轨工作有利于统一临床实践标准,节约医疗培训资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着相似的培养内容和一致的培养目标,二者均强调要有较强的临床医学实践能力,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在学位授予时需达到《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既然有着共同的培养目标,政策制定部门就有必要进行有效沟通与协调,统一临床实践标准,节约人力、时间和医疗培训资源,同时进一步完善医学生的教育体系。

3.并轨工作有利于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完善的医学院校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我国要跟上国际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互相认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行临床医学专业硕士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实现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临床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面临的困难

1.多头管理,协调困难由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分属卫生部和教育部管理,两个部门的分支延伸到医院和高校,即使在医院或高校内部的管理中,两块功能也分属不同的部门,因此出台的制度和政策常常衔接不够,导致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存在一定的矛盾,沟通协调比较困难。比如在校研究生不能报考执业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年限与硕士生学习总年限不一致等等。

2.生源背景的多样性为严格医师资格准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明确规定了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2015年后入学的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目前部分学校在招生中对临床医学硕士的生源背景未作严格限制,导致热门专业录取了不少医学相关专业甚至非医学专业背景的跨专业考生。随着严格规范执业医师考试资格,就可能出现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毕业2014.6炙决袭f后不能报考执业医师的问题,这也背离了这些研究生最初想通过读研而实现从医的期望,势必会带来尖锐的矛盾。

3.导师对并轨的支持度有待提升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制,通过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和教育最终贯彻育人方针和政策。目前导师对并轨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直接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主要原因是:①导师自身学术上的压力,需要招收与导师一起做科研的研究生;②专业型导师大部分来自原来的学术型导师,因而常会出现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认识不到位,以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研究生过多地投入科研工作,干扰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训练;③因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与导师接触较少,部分导师会产生听之任之、不管不问的心理,指导研究生的积极性不高。

4.临床技能训练质量监控难度大并轨后的研究生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轮转于各个科室,因而他的培养需要依靠导师在内的各科所有带教医师和科主任齐心协力来完成。而我国各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管理比较松散,虽然有出科考核、年度考核,但常常会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构建合理有效的临床技能训练质量监控体系是急需攻克的难题。

5.经费投入不足对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省级卫生厅会有相应的拨款,给予医院、带教医师和培训生相对充足的经费,保障培训的顺利进行。而并轨的研究生参加规范化培训时无此经费支持,仅靠各校自筹经费,他们只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此与培训生相比其待遇有明显的差距,导致他们心理有落差并产生不公平感。与此同时,带教研究生的医师因未能获得相应的补贴,亦影响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的对策

2012年,温州医科大学在浙江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下,率先开展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工作,当年就有218位2012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愿签约进入该改革项目。2013年温州医科大学成为全国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64所高校之一,又有275人进入该改革项目。学校积极改革与探索,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通过制度创新理顺管理机制在高校内部管理方面,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属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两个处级部门管理。为理顺关系、分清职责,经过多次多形式的沟通,学校制定了《温州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包括培养计划制定、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临床技能毕业考核等环节;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报名、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考核等环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管理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研究生在校期间培养管理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规定进行。

在医院管理方面,各附属医院因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分属研究生处和毕业后教育处管理,为了配合改革,理顺管理机制,最后决定将研究生处和毕业后教育处合署办公,合并为一个科室,运转效果良好。

2.让导师成为并轨工作的践行者和支持者通过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会、招生复试培训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等多种途径,向导师传达新政策,宣传国家实行并轨工作的背景,说明并轨的研究生毕业后就业方面的优势及并轨能缩短高层次临床医师培养进程的情况。绝大部分导师了解了这些情况后逐渐表示理解和赞同。同时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时,兼顾每位导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合理配比,缓解导师的学术压力,解除导师的后顾之忧,从而获得导师的大力支持。

3.推行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改革由于执业医师考试管理日益规范,日益明确和严格考生的学历资格。为适应这一形势,2012年起学校严格规定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的报考资格,限定为全日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方能报考。为更顺畅地进行并轨衔接工作,2013年开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律并轨,在招生复试录取时与每一位拟录取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签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协议书,确保研究生入学后直接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通过修订培养方案和严格毕业考核确保并轨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训练时间和培养质量,修订并轨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在保持包括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临床技能毕业考核等必要培养环节不变的同时,上课时间改为晚上和周末,临床技能培养部分全面实行省卫生厅最新方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明确为33个月,并以《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培训管理,包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考核。

临床技能毕业考核是检验研究生是否达到培养目标,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技能,是否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水平的关键环节。为了加强临床毕业考核的效果,避免碍面子和走形式问题的出现,2008年,学校在全国率先实行临床技能毕业考核的二次考核制度,即抽取第一次考核的后10%和任意抽取另外10%形成二次考核名单,再由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考核,二次考核不通过者延期半年毕业。通过这种反向示例达到警告和督促研究生的作用,从而确保了研究生培养质量,并得到同类院校的认可,在部分院校推广[4]。

5.修订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在达到原有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的同时,还需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考试,即并轨的研究生须按规定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临床技能毕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后,方授予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了使研究生顺利毕业,2013年起学校允许并轨研究生一年级时便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项措施在2014年得到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认可。

6.优化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和带教医师的待遇由于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未对进入住院医师规范研究生培养化培训的研究生提供相对应的经费保障,并轨的研究生只享受研究生的相关补助,不享受《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待遇。为提高并轨研究生的待遇,2012年起各医院设置了夜班补贴、加班补贴、节日补贴等项目,以改善并轨研究生的生活和保障其学习与工作积极性。为提高轮转科室和带教医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2014年起将从分拨给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经费中给予常教医师适量的经费支持。

四、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的思考

1.建议尽快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全国互认工作目前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均由各省负责进行,各省之间未形成省际互认的机制。而研究生来自全国各地,毕业后必然全国就业,因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全国通用是研究生极为关心的问题,如果已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毕业后仍要进行重复培训,那就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也失去了并轨的意义。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篇3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适应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7(a)-0057-01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医学模式已从生物医学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当前,人们的健康意识、维权意识和医疗需求等均在不断提高,作为一名医生,不仅要学会诊疗疾病,更要学会关爱患者、管理病人,这就需临床医生要不断地学习技能、积累经验、提高综合素质。而对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来说,在临床技能、诊疗经验还不丰富,适应患者需求的综合能力亟待加强的现状下,认真学习,快速提高临床适应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1学习法规制度,强化敬业精神

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要加强医疗法律法规教育,如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同时,为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研究生还须熟悉并严格遵守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核心制度:如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查对制度、知情同意签字制度等。同时,医务人员面对的病人的病情可能瞬息万变,在治疗过程中除了要具备扎实的医疗知识外,更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诊疗过程要谨慎周全,来不得半点马虎,这就需要带教老师细致做好传、帮、带,使研究生恪守医德、爱岗敬业。

2规范工作习惯,懂得人文关怀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临床学习后,除了要掌握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掌握临床思维,学会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培养过程中,需要带教老师认真指导、规范示教,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开展诊疗工作;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严格执行“早查房、晚巡视”制度,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上级医生汇报。

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真正理解和关心病人;学会沟通技巧,仔细倾听患者的陈诉,认真解决患者病痛,坚决杜绝态度冷漠现象。在检查和诊疗过程中多给予人文关怀,融洽医患关系,以减轻病人痛苦和心理负担,这样才能提高诊疗质量和患者满意率。

3紧抓执业医师培训,提高资格考试通过率

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走向临床的第一步。我们在研究生教学培养过程中增加执业医师培训内容,模拟执业医师考试程序,确保研究生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较高的首次通过率。同时,在研究生实习过程中将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标准相结合,开展硕士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育改革,另外通过完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使研究生毕业时基本都能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

4强化临床技能和临床思维培养

临床培养的目的是使研究生掌握基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能够满足临床值班的需要,即学会处理常见病和重症急症。在国外,医生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实习与模拟培训,特别是模拟培训方面需要投入很大的经费。我们学院从研究生临床课的教学和临床实习两方面强化临床技能的训练。在临床课的教学上强化模拟训练、注重实训室建设,比如我们院校骨伤实训室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体现在以下方面:(1)购置充足的解剖学标本和模型,象《骨关节损伤治疗》《骨科手术学》课程直接在实训室上,比照模型可以清晰看到解剖要点、手术入路、注意事项,直观教学、效果良好;(2)开发了骨科影像学数据库[1],收集本市骨专科治疗中心的骨折脱位影像资料,对典型病例的治疗前后影像资料进行遴选,将全身主要部位骨折脱位的影像学资料制成PPT格式的幻灯,保存完整的骨科影像学资料,极大地方便了临床科教学和年轻医师的培养;还开发了视频采集电子病历系统[2],完整记录了的专家诊治疾病的宝贵资料,便于名老医师经验传承以及资料查询、学习、观摩教学;(3)配备较完整的训练模拟人,如心肺复苏模拟人、气管插管模型、电除颤模拟器和各种穿操作模型,让研究生身临其境、强化临床技能操作。在临床实习阶段制定详细的目标,首先培养研究生的临床整体化思维,不能局限于专科思维,比如高速车祸造成的高能量伤病人,暴力巨大,很可能是复合伤,必需全面检查,明确是骨科的四肢骨关节损伤、神经血管损伤,还是合并颅脑、胸腹、盆腔等脏器损伤,严密观察伤者生命体征变化,快速补液防止休克,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根据病情的主次决定下一步治疗;学会基本的内科、外科常见病的处理,如肺部炎症、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呼吸心跳骤停等的救治原则和方法。其次训练研究生的专科临床思维,学会如何治病,象常见的下肢胫骨骨折病人,急诊时需要判定有无合并血管神经损伤、骨筋膜间室综合征等骨折急性合并症,这些需要立即处理;如果是单纯的胫腓骨骨折,需要结合病人的年龄体质,决定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保守治疗需要确定如何手术复位石膏固定及注意事项,手术治疗需要确定内固定还是外固定,微创还是开放手术以及各自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做到举一反三、掌握专科常见病的治疗思路。第三加强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培养,能较熟练地掌握专业临床技能,使之有较强的临床工作能力[3]。训练基本的操作技术如体格检查、深静脉穿刺置管、静脉切开、气管插管、胸腔闭式引流、腰穿、骨穿、石膏固定、清创缝合及专科常见手术等,从具体操作做起,强化临床基本功,提高临床技能。这要求研究生象住院总医师那样,参与值班,尽可能多的接触病人,参与手术和危急重症的救治,日积月累,熟能生巧。

5结语

总之,只有经过严格系统的临床训练,才能在遇到危急情况时临危不乱,合理地处理疾病;只有认真学习法规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解决矛盾的能力,才能提高诊疗质量,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篇4

根据医院提供或单位提供的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院方医务科或科教科根据各专业统筹安排提供的如传染病防治、药物耐药性情况、检验报告解读等方面的学习。另一种是由各实验室进行定期内部培训。根据《上海市临床实验室管理基本要求和内容》5.4培训与评估条款中,要求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有相应的学习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并定期(每12个月至少1次)对学习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培训效果评估可以形式多样,如考卷形式、口头问答和实际操作等,但必须有记录。根据2013年底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对本市142家医疗机构的年终检查结果显示,因培训记录缺失、培训效果评价记录不清、没有培训制度和计划等问题导致扣分的共有29家,占检查总数的20.42%。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可以分为3种类型,岗前轮转培训(分为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和新进设备操作前培训。在应届毕业生的岗前培训方面,2002年起在上海的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中对大专学历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开设检验技师的培养。该培养项目共3年时间,主要涉及内容为要求各检验技师在其科室的亚学科间进行轮转,通过轮转培训基本掌握各科室的操作技能。该项工作随着2010年新出台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而逐步淡化,但该政策中未涉及检验技师方面的培养和培训政策,补充政策尚无。根据对规范化培训的调研,根据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三级综合性医院考生参加轮转培训率为100.00%,三级专科医院为90.20%,二级医院为29.70%[3]。非应届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了解科室各亚专业情况,对于部分仪器的操作方法进行培训。新进设备操作前培训是指在科室新添设备时对操作该仪器的所有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确保仪器操作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根据培训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3种类型,分别是室主任培训、各专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证培训。检验科室主任培训其培训对象多为新晋升的检验科主任,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管理、相关实验室管理要求的解读、各专业的管理重点等。根据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2012年的3月对新晋升检验科主任的调查结果显示,参加过科室主任培训的占室主任总数的27.23%。随着2012年后各地区室主任培训班的增多,这个统计数据应明显增多。各专业人员培训多指中级职称以上,需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的学习。上岗证培训在上海地区主要是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操作人员培训、生物安全培训项目和细胞形态学检测。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操作人员培训主要针对从事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操作人员中的新手,在开展检测该项目前进行的岗前培训。

二、医学检验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对医学检验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不够重视不够重视的原因来自3个方面,分别是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方和检验人员本身。卫生行政机构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2002年开展住院医师相关培训试点中,将检验技师的培训作为子项目推进,但作为该项目的参与人员,包括检验科的主任和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的理解仅为在取得主管技师(中级职称)前的一个培训内容。2010年新出台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未涉及检验技师方面的培养和培训政策[3]。2013年后检验技师的技能考核陆续减少,原有对检验技师的培训规定是否执行没有定论,出现了政策的脱节问题,需要尽快出台行之有效的检验技师培训制度。医疗机构方对检验人员培训重视不够,觉得培训不出经济效益,不愿花钱;考虑检验人员少,外出培训耽误工作。因此,当下部分医院检验人员培训需要检验人员自己出资,而美国医学检验人员就业期间的继续教育费用多由所工作的实验室支付[4]。当然也正因为如此,部分基层医院的检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差,检验结果不准确。同时对Ⅱ类学分给予的方式方法和取得途径,部分医院解释不够清晰,检验人员获得途径较少,内容单一,多为内、外科专业的内容,专业不对口。检验人员本身也有部分认为,进行继续教育指不过是“赚学分”,迟到早退不在少数,在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继续医学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培训班多、质量良莠不齐近5年来,每年开设的部级检验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达到100项以上。2013年开设的部级检验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达到251项,国家缺乏对这些继续教育项目统一的评价机制,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和继续教育名单会以电子版方式上传到网上,但是该项目是否开设、原申报项目的讲课内容是否调整、原申报项目的天数是否按计划执行、原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如实履行都是待考核的内容。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项目缺乏良好的评审和监督机制。

3.技能操作少,实际应用不多检验技术是以操作为主,但继续教育中开展实验操作的内容不多。以2013年为例,以新技术挂名的检验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就有27个,其中大多以边缘学科和高新技术为多,在实际工作涉及较少。而具备实验操作的继续教育项目仅8项。实际技能操作无法成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实验操作场地和设备的缺乏。

4.远程教育少,开设内容简单2013年开设的远程继续教育项目有33项。2006年开设的8项远程继续教育项目中,“POCT相关技术培训”、“临床检验进展及质量控制”到2013年尚在开设,内容几乎没有调整。在课程设置下,愿意参加远程教育的人员选择面较少,学习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加强医学检验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的对策

1.增强政策支持力度推出一定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如开展检验技师的执业能力考核,颁发执业证书,对一些新型项目开设上岗证等内容的要求,鼓励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虽然2012~2013年和谐医院的评价指标中有一条“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或学习交流;有职工继续教育条例;毕业后教育职工覆盖率100%,合格率100%”的要求,但这个仅涉及参与市文明单位评选的大医院。对于基层医院,政策上应提出要求,要求医院方在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和时间。

2.开设个性化课程检验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层次多,类型各不相同。同时对于一些问题较多的检验科人员可以开设相应的课程,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因材施教,提升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初级人员开设以操作和基本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项目;针对检验科主任开设如新晋科主任类型的培训项目;对于从事多年室主任的人员开设交流学习相关的培训项目,以开拓视野,增加交流;对于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应开设讨论交流形式的培训项目,共同探讨问题,更新知识。增加对检验专业的二类学分开设内容,面向基层医院,面向基本检测技术教育。总之,让不同对象均有学习内容,杜绝“买学分”的想法。

3.开放远程课程设置鼓励各种医学机构开设远程医学教育项目,通过不同课程设置,来提升远程继续教育的课程内容和数量,进一步加强远程医学教育项目的评估工作,通过学员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远程医学教育的内容,确保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内容的新颖和时效性。同时远程教育的内容也应适当根据专业特点,选择实用操作的课程,例如一些仪器的基础操作培训内容,通过视频教育完成操作培训内容,通过计算机来完成上机工作的参数选取,进而分析数据,汇报结果,达到培训的目标。

4.完善教育项目管理应建立更严格教育项目管理机制,教育方应对开设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自我评估,对于课程内容、学员满意度、课程有限性和课程执行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做到持续改进。对学员加强效果评估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检验学习效果,达标后方能领取学分。监督方应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课程进行随机抽查,给部分学员发放调查表,进行事后评估,确保项目执行方的执行力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篇5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篇6

1.学制香港在2012年以前和内地口腔医学本科教育的主流学制都是五年。在内地,除五年学制以外,也有些医学院校设有七年制学制或八年制学制,可以获得牙科临床硕士和博士学位[3]。香港没有本硕或本硕博连读的学制,因为硕士培训是专科医师培训的一部分,并且香港的牙科博士学位全部都是科学型学位(doctorofphilosophy,PhD),没有临床型学位。自2009年,香港实行新学制,将原来英式的3年初中,2年高中,5年大学学制改为6年中学,6年大学学制[4]。香港和内地口腔医学教育和执业资格获得的不同之处1.口腔医学教育在内地,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的前3年,主要学习专业基础医学知识,主要以教师授课为主,学习规定的教材,以及在综合医院进行包括内外妇儿各科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临床实习,之后的2年才进入口腔专科医院学习口腔医学理论知识、见习和实习。在香港,香港大学牙医学院的本科生,从本科第一年就开始在牙医学院进行牙科基础知识的学习,第二学年下学期就开始接触临床病人,循序渐进接诊不同难易程度的病例,而基础医学和大临床医学的学习是通过PBL教学的方式贯穿于5~6年牙科学习的过程当中(PBL的教学方式是首先提出问题,然后学生查阅相关书籍和文献,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在学习过程中首先注重主动学习,同时重视文献的检索和阅读)。在口腔专业学习过程中学习并掌握与口腔相关的头颈部解剖、药理学、生理学、全身系统疾病等各方面的大医学知识。并且所学习的内容均和牙科临床有关,主要目的是保证牙科医生具有足够的相关基础知识以及保证具有全身疾病的患者进行安全的牙科治疗。2.牙科执业管理结构内地卫生管理部门对口腔医院、口腔诊所和其他综合医院进行同样的管理。香港的主要牙科管理机构是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TheDentalCouncilofHongKong),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一方面负责监管所有牙医的注册和执业情况,包括组织医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负责监管口腔医学本科教育。除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之外,监管专科医师培训的还有香港牙科医学院(TheCollegeofDentalSurgeonsofHongKong)。

2.牙科执业资格的获得在内地,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经过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合法的执业地点注册后,可以在申请的地点进行执业。在香港,香港大学牙医学院学习的本科生通过全部的培训、考核和考试毕业后,可以自动获得香港全科牙医的执业资格。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是针对于非在港接受牙科本科培训者,非在香港大学牙医学院接受牙医本科培训而有意在香港注册为牙医,均须通过由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执业及注册资格。在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核后,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考试为笔试,主要是口腔专业知识和与口腔医学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第二部分考试主要是仿头模操作,分为儿童齿科及正畸学、修复齿科、保存齿科、牙周病学及牙科公共卫生学、口腔黏膜病学及颌面外科学。第三个部分为模拟临场考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分析等),包括儿童齿科及正畸学,修复齿科、保存齿科、牙周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及颌面外科学。

3.牙科专科医师资格的获得在内地,目前尚无明确的专科医师资格认证。香港明确分为牙科全科医师(generalpractitioner,GP)及专科医师。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及牙科执业资格后,需有拥有1年全科医生工作经历,3年临床硕士培训(取得各专业硕士学位)、2年高级临床培训(advancediploma或highertraining,在港大牙医学院有专门的专业培训),通过TheCollegeofDentalSurgeonsofHongKong组织的终级考核(exitexamination),才能获得专科医师资格,总计至少6年时间。专科医生的种类包括正畸,颌面外科,牙周,牙体,儿科,修复,家庭牙医学和社会牙医学专科。

4.牙科医生开业资格的获得在内地,执业资格和开业资格是不同的,有执业资格的口腔医生要想开业,需再向卫生局申请开业资格。在卫生局对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后并批准后,方可开业。在香港,没有特殊的开业资格申请和批准,所有获得执业资格的医生都可以自行开业。只需在牙医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备即可。

5.牙科医生执业地点内地刚刚开始试行多点执业,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如深圳,口腔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可以在本市任何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而在其他城市,如北京,则需要提前申请,对每一个执业地点均需要进行申请,获得双方同意后,报卫生管理部门审批,之后才可以多点执业。香港一向是多点执业,不需申请批核,只需向牙医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备。

二、对香港、内地口腔医学教育以及执业管理异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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